改善检委会委员结构,提升委员素质,增强议事能力,检委会职能作用
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
1、审判委员会不同于合议庭,它不直接开庭审理案件。
2、专职委员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程序产生的,受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委托,专门从事检委会工作,并向检察长和检委会负责的检委会委员。
3、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、监督决议的执行以及有关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。审判委员会议事范围是:(1)讨论决定院长提交的重大或者疑难案件;(2)讨论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;(3)讨论决定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要问题;(4)总结审判工作经验。
4、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,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;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,必须请假。